2012年5月10日 星期四

旺中併中嘉,法律面面觀(上)



【Lighten/整理報導】

  旺旺中時媒體集團(以下簡稱旺中集團)下所屬的旺中寬頻,在近日打算併購旗下擁有10家有線電視系統台的中嘉網路公司與雙子星有線電視系統(以下簡稱中嘉)因旺中集團已擁有中國時報、中國電視台、中天電視台平面媒體與廣電媒體經營權部分立委與學者憂心,若旺中集團再併購中嘉而取得有線電視系統經營權,將會形成媒體巨獸,使廣電媒體單一財團化,嚴重有害言論自由發展。部分立委並於廣播電視法、衛星廣播電視法、有線廣播電視法(以下簡稱廣電三法)修法公聽會上,提案要求系統業者經營跨媒體之持股不得逾10%。
  NCC前於五月召開旺中集團併購中嘉案公聽會,並邀請旺中集團總裁蔡衍明到場陳述意見。蔡衍明表示,旺中併購中嘉一案已經延宕一年四個月之久,造成買方投資損失。整場公聽會上,所環繞最主要的爭議點:「媒體集中」,是否將導致「言論集中」?蔡衍明表示,旺中集團的併購案成案至今,批評如排山倒海而來,就能知道在台灣民主社會中,擔心媒體即中會造成言論集中,根本就是多慮。面對此爭議,本報導就法律的觀點,去分析正反兩方的立場。

(一)  旺中併中嘉的法律爭議
        旺中併購中嘉的事件爭議,主要可分為三個面向,第一個問題是旺中併購中嘉,是否受憲法上的「通訊傳播自由」所保障?第二個問題是,旺中併購中嘉,是否真的會造成,「言論集中」的後果?第三個問題是,因為旺中幫助中國進行置入性行銷,是否就不該允許其併購案成立?





(二)  現行憲法條文和大法官解釋
       
        上述爭議點,主要是環繞在,到底蔡衍明可不可以主張,憲法保障其自由經營媒體的自由?我國憲法第11條明文「人民有言論、講學、著作及出版之自由」,司法院釋字第364號解釋意旨由本規定推導出「廣電自由」,司法院釋字第613號、第678號解釋更進一步指出言論自由內容包括「通訊傳播自由」。而通訊傳播自由的內容,就是「經營或使用廣播、電視與其他通訊傳播網路等設施,以取得資訊及發表言論之自由。因此,通訊傳播自由該是為我國憲法所保障的基本權。
   
    在這前提之下,支持的觀點自然會認為,基於他享有自由經營媒體的自由。NCC自然沒有道理反對旺中集團併購中嘉。然而,反對的觀點認為,在民主社會之下,沒有絕對的自由。憲法雖然保障,通訊傳播自由,但是國家有義務創造優質的傳播環境,不能讓財團壟斷言論市場,散佈曲解事實的言論。旺中集團大量的接受中資,已經對於台灣的傳播產業帶來衝擊,政府有介入管制的必要。


憲法相關條文與解釋
憲法第11條
人民有言論、講學、著作及出版之自由
司法院釋字第364號解釋
言論自由為民主憲政之基礎。廣播電視係人民表達思想與言論之重要媒體,可藉以反映公意強化民主,啟迪新知,促進文化、道德、經濟等各方面之發展,其以廣播及電視方式表達言論之自由,為憲法第十一條所保障之範圍。惟廣播電視無遠弗屆,對於社會具有廣大而深遠之影響。故享有傳播之自由者,應基於自律觀念善盡其社會責任,不得有濫用自由情事。其有藉傳播媒體妨害善良風俗、破壞社會安寧、危害國家利益或侵害他人權利等情形者,國家自得依法予以限制。
司法院釋字第613號解釋
憲法第十一條所保障之言論自由,其內容包括通訊傳播自由,亦即經營或使用廣播、電視與其他通訊傳播網路等設施,以取得資訊及發表言論之自由。
司法院釋字第678號解釋
言論自由,其內容尚包括通訊傳播自由之保障,亦即人民得使用無線電廣播、電視或其他通訊傳播網路等設施,以取得資訊及發表言論之自由(本院釋字第六一三號解釋參照)。惟憲法對言論自由及其傳播方式之保障,並非絕對,應依其特性而有不同之保護範疇及限制之準則,國家尙非不得於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意旨之範圍內,制定法律為適當之限制(本院釋字第六一七號解釋參照)。

   因此,反對的意見認為,旺中集團併購中嘉後,將成為「媒體巨獸」。旺中集團已擁有中國時報、中國電視台、中天電視台平面媒體與廣電媒體經營權,再讓入系統台後,旺中將可以憑一幾之力,決定台灣三分之一以上的用戶,能夠看什麼節目,不能看什麼節目。但是支持併購的立場認為,就算真的讓旺中併購中嘉,其影響力也沒有學者所說的那麼可怕。這從這陣子,輿論對於此件併購案抨擊,就可以知道,在台灣,言論市場根本不會那麼容易造成壟斷。




替大陸置入性行銷是否影響旺中併購案?以及相關修法動向,請點擊此看下一頁。

沒有留言:

張貼留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