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2年5月18日 星期五

旺中併中嘉,法律面面觀(下)

【Lighten/整理報導】  


(三) 替大陸置入性行銷是否影響併購案?

<蔡衍明認為,置入性行銷不會影響國家安全>
(點擊圖示可參閱此則新聞影片)



        第三個問題是,因為旺中幫助中國進行置入性行銷,是否就不該允許其併購案成立?支持的意見認為,這些廣告根本不會危害到國家安全,只是一種賺錢的手段,有什麼不可以?而且當媒體賺到錢,才有辦法讓節目做的更好。反對的意見則認為,根據陸委會「大陸地區物品勞務服務在台灣地區從事廣告活動管理辦法」等規定,大陸商品或服務若以廣告形式刊出,須為政府核可的大陸商業活動才可在台刊登,將會違法。而蔡衍明會認為置入性行銷沒有什麼不可以,而可以明顯看出,其根本不具備對於新聞倫理的認知,不適合經營媒體。

<旺中集團,確實有幫大陸為置入性行銷>
(點擊圖示可參閱此則新聞影片)

(四)  未來修法動向

        針對此次併購案,立委尤美女提出「有線廣播電視法」修正草案。草案內容,要求全國性報紙、無線廣播電視事業及其關係企業、掌握10%以上股份的股東,不能夠經營有線電視廣播服務,或持有有線電視廣播系統經營者10%以上的股份。系統經營者的持股轉移也必須申請主管機關許可。 尤美女強調,此修法草案並不是針對中嘉併購案,只是為了台灣的媒體環境做努力。至於,修法的細節,仍續要更多的觀察與討論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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